中国古代并无涉密人员的概念,只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管理方法,有些职务或岗位类似于涉密人员。中国古代涉密人员大致包括两个群体,一是参与重大机密决策的宰相、将军、六部尚书等高级文武官员,如唐代翰林学士“进退大臣,常参密议”,当时号为“内相”;明代内阁“掌制诰机密重务”,均属核心机密岗位,在这些岗位工作的官员自然应当属于现代所说的核心涉密人员。二是承担传递、经管、办理日常机密公文和事务的宦官、侍卫、驿递和胥吏等底层官吏,如明代锦衣卫“职在侍卫,祖宗朝非机密重情不遣”。这两个群体的层级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在管理的具体方式上也有一些差别。比如,对高级涉密官员,更加强调软的一面,对底层涉密官员,则更强调硬的一面,但在严守机密、忠诚可靠等要求上则是基本一致的,其中一些具体做法还颇有特色。
  第一,要严守机密
  如唐代中书舍人在中书省负责“侍奉进奏,参议表章”等机密事务,其履职的第一要求就是保密:“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宋代景德元年(公元1004 年),宋真宗召见宰相毕士安、寇准,专门就中书省的保密提出要求:“枢密之地,尤须谨密,漏禁中语,古人深戒。若与同列及枢密彰不协之迹,则中外得以伺其间隙,实非所便,卿等志之。”

侍郎之下,有中书舍人,初称中书通事舍人,后去通事之名。中书舍人初掌呈进章奏,后掌撰作诏诰及受皇帝委任出使,宣旨劳问,受纳诉讼。

 第二,在选拔任用标准上更重视品行


  中国古代用人一般都强调德才兼备,但在涉密岗位用人上更强调德。比如,唐代在选拔中书舍人时,优先录用“靖默专敏之士”。有些人因为品行问题,在拟任机密职务时就遇到麻烦,如唐肃宗“欲以李辅国为常侍”,遭到苗晋卿的反对,理由就是:“常侍近密,非贤不可居,岂宜任等辈?”唐宪宗欲召用段文昌为翰林学士,韦贯之奏曰:“文昌志尚不修,不可擢居近密。”清代提塘官负责递送中央与各省来往公文,属于涉密岗位,按照规定,他们除了必须具备武进士、武举人及守备的资格以外,还必须“家道殷实、小心谨慎”。对于有些底层涉密官吏,甚至将不识字作为一个任用条件,如明太祖朱元璋时,规定“内臣不许读书识字”。清代军机处所用“苏拉”(即听差),拣选15岁以下不识字之幼童。这就是“德重于才”的表现,虽然未免因噎废食。清末总理衙门挑选司员时,只录用平民子弟,对高官大员家庭的子弟,一律不准录用,以防近亲繁殖,给亲友泄密甚至窃密。这在现在看来也是有道理的。
第三,在选拔任用程序上更加慎重
  高级涉密官员的选拔,一般由皇帝亲自决定,其慎重自不待言,如明代“内阁票拟,事关机密”。明英宗时期,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刘孜推荐南京大理寺卿薛瑄进入内阁任职。皇帝拒绝了这一建议,理由是:“内阁乃朝廷机密之地,其职非常人可保,素未简在,遽难任用,姑已之。”对于底层涉密官吏的任用,则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程序性规定。
如清代内廷专门负责接收奏折的奏事处,起初主要拣选内务府官员充任,乾隆时期发生奏事太监高云从泄密案后,将挑选范围扩大到各部院司官,奏事处六缺,“部院司官二缺,内务府官员四缺”,以8年为期,期满更换,如果在此期间发现有不合格的,随时调换。清代提塘官采取保举制,他们一旦犯错受罚,作为保人的本省督抚和有关地方官也会受到处罚:“如将应密事件豫通信息,及设词恐吓诈骗,一经发觉,即交刑部治罪。其出结之该地方官及督抚失察者,分别议处。”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安全背景审查。
 第四,在社会交往方面限制比较多
  唐代规定,“驸马,国之亲密,不合与朝廷要官往来”。唐穆宗时专门下令,驸马等“有事任至中书见宰臣,此外不得至宰臣及台省官私第”。唐德宗时“宰相不敢于私第见宾客”。唐代中期以后,翰林学士开始参与机要,“学士不与外班接”。宋代则在三省、枢密院等机密部门推行禁谒制度,“在京司属非假日不得看谒及接见宾客,非廨宇所在者,虽亲戚不得入谒。违者并接见之人各徒二年,职事相干者勿拘”。“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毋通宾客”,并令官员“常切觉察,仍令尚书省出榜于本寺门晓示”。明代“文渊阁宕密之地,外臣非公事不能至,廷陛机宜,无收泄者”。清代“司员不准至军机处启事;军机章京办事处,不许闲人窥视;王以下及文武大臣,不许至军机处与军机大臣谈论”。清宫奏事处太监严禁与外臣交往,大臣官员也不得与太监交谈,如敢违犯,从重治罪。
 第五,在待遇上有一些照顾
  这主要是指底层官员。如宋神宗时,为解决当时“出省之后,吏持文书走诸第,率多稽迟或至漏泄”问题,专门为尚书省胥吏营建宿舍。南宋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宋高宗诏令:“临安府两浙运司,依在京例修盖两院。”绍兴二十年(公元1150年),为大理寺官员及其家属“量行盖造吏院”,“并令就院内居住,严其出入之禁”,这固然有保密考虑,但也有优待、安抚涉密官员的用意。
  第六,在处罚上更严厉一些
  如《大明律·吏律》“公式”门“漏泄军情大事”条规定,如果“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若漏泄非机密的“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其他衙门官员交接近侍官员,漏泄事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刑罚都较一般人要重。
  最后还要注意两点。首先,中国古代并无涉密官员的概念,也没有系统的保密管理制度,上述有些制度虽然客观上有保密的作用,但其初衷和本意是出于其他目的,如禁止请谒、保举制度,主要还是从政治上考虑的,防止这些官员结党营私。还有一些制度主要是为了保密,也有着比较好的保密效果,但违背人性,如不许内官识字、连坐,应予批判,后来的历史发展也证明这一做法是不可持续的(明宣宗时期就开始安排内阁大学士教小宦官们读书识字,以便帮助办理政务)。还有一些制度和做法,如品性端正、定期轮换、改善生活条件等,并未因为时代变化而被遗弃,当代社会也还在采用。对这些具体制度的得失利弊,要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完全以今天的立场和观点,简单肯定或者否定。
  其次,美国中央情报局前局长、国防部前部长罗伯特?盖茨曾说,防止泄密的最佳手段,从来都不是法律包括刑事诉讼,如果有的话,就是通过教育,一点一滴地建立起一套保密纪律,让广大民众特别是政府官员和新闻媒体都信任和支持保密制度。中国古代保密管理至少在局部是这样做的,也在一段程度上达到了这个境界。比如禁止请谒,一些自爱的官员主动净化自己的交往圈,唐代贞观中,温彦博为中书令,“性周慎,不妄交游,自掌机务杜绝宾客”。明太祖朱元璋时,御用监杜安道“以镊工侍帝数十年,帷幄计议皆与知,性缜密不泄,过诸大臣前一揖不启口而退。太祖爱之”。又如焚毁奏稿,自汉代时就成为一个根深蒂固的仕宦传统,但在法律上并未规定,主要出于官员个人自觉。西汉大臣孔光“时有所言,辄削草稿”。西晋大臣羊祜 “嘉谋谠议,皆焚其草,故世莫闻。凡所进达,人皆不知所由”。唐代皮日休《送令狐补阙归朝》:“朝衣正在天香里,谏草应焚禁漏中。”这可谓中国古代官员保密管理的一大亮点,也给现代保密管理特别是涉密人员管理许多启发。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