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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以保持竞争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往往需要掌握一些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被称为商业秘密,它们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根据刑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非公知性、实用性和管理性。非公知性意味着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取得;实用性则表示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管理性则要求权利人采取了相对合理的保密措施,并足以使其职工或其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并应该予以保密。这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构成缺一不可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商业秘密案件中都会涉及到该三要件的理解与应用的问题。

与专利和著作权相比,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不要求公开技术;基本无创新性要求;可获得无期限的保护;无权排斥同类信息;获得保护的程序简单、费用低;丧失权利的可能性大;保护程度高并且彻底。在给企业讲解商业秘密与其他方式的保护之区别时,一定要讲清相关的利弊,以利于企业自己做选择。

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讲,技术信息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等;经营信息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根据央企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商业秘密还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律师应当注意,所有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其范围远远不止目前立法所列举的类型。还需提醒的是,目前实践中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原则是“从宽认定,充分保护”。因此,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关键信息的安全。同时,企业还应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