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商业秘密保

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商

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激励研发与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维护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关于禁止侵

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 年11 月23 日原工商行政管

理局令第41 号公布,1998 年12 月3 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86 号修订)的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形成了《商

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

多个场合就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发表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以习近

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党的二

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首次在全面深

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将商业秘

密保护制度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体系的一部分,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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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国务院《“十四

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

密等领域立法,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这为我们完善商业秘密

保护制度、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引。

(二)修订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是细化上位法规定,

增强法律适用性的必然要求。2017、2019 年两次修订《反不正当

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一

是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定义。二是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

形。三是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范围。四是增加了“监

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

密义务”的规定。五是进一步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作了规

定。为贯彻落实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在《关于禁止侵

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法律修订内容进一步

细化,切实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广大经营主体和各

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具体明晰的指引。

(三)修订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是适应商业秘密保护

工作新形势新挑战的迫切需要。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

化,1998 年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已

滞后于实践需要,需要与时俱进予以修改完善。一方面,伴随着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化信息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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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数字时代商业秘密的巨大变革,对企业的自我保护和行政执

法都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亟需细化明晰的规则指引。另一方

面,近年来,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都围绕商业秘密保护出台了一

些新的制度规定,主要多边经贸协定也都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

明确要求,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

则、更好应对全球市场竞争新趋势的必然要求。

二、修订过程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精神,细化

落实2017、2019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次修订内容,2019 年,

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的修订工作,委托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分头开展研究论证,形成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专家意见稿)》。在此基础上,深入一线

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多场研讨会、论证会,充分听取企业、基层

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初稿)》。送

相关部委和总局相关司局、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并上网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认真梳理研究,对符合上位法规定、科

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修改意见,予以充分吸收采纳。2021 年

底,《反不正当竞争法》启动第三次修订。为配合修法,规章修

订工作暂停。

2024 年7 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

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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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重要战略部署。为贯彻落实这一决策部

署,加快推动构建多元共治的商业秘密大保护格局,2024 年8 月

起,市场监管总局重启规章修订工作。根据新形势下商业秘密保

护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对初稿条文进行了逐条认真修改,并

增设“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章节,形成《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草案)》。向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26 个成员单

位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部分

市场监管部门研讨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并根据各方意见对规

章条文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

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998 年施行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共

12 条,没有分章节。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考虑到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

行禁止,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及相

关利益,我们对原规章标题进行了调整,修改为《商业秘密保护

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七章42 条,在体

例上进行了优化,分总则、商业秘密界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

设、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法律

责任和附则。对正文部分,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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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在原有规定的立法目的、依据基础上,增加了

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商业秘密相关概念。根据执法实践,坚持问题导向,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有关商业秘密及其构成要件中的相

关概念进行解释、细化。同时,考虑到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对相

关概念认定的一致性,充分吸收借鉴了2020 年9 月12 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商业秘密、技术信

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概念进行界定。二是对商业秘密最重

要的三个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采取相

应保密措施”予以界定和细化。

(三)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为适应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

新形势、新特点,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关口由事后维权向事前预防

转移,本章在原规定基础上创设性地增加了“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建设”相关内容。一是明确了经营者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方面的

主体责任。二是对市场监管部门采取行政保护措施帮助经营者提

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作出规定。三是对市场监管部门与相

关部门间加强商业秘密协同保护和有效衔接作出规定。四是对行

业组织加强自律引导、各地区加强组织领导以及鼓励社会监督等

内容作出规定。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式进行细化,增强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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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一是对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细

化。二是对“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概念予以界定。三是对

“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予以界定。四

是对通过教唆、引诱、帮助等方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

细化。五是对第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明确。六是对

“反向工程”等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明确。

(五)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本章在原规定关于

执法机关、行政调解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管辖权、对权利人

提交材料的要求、委托鉴定、案件中止等内容。一是明确了侵权

行为发生地、权利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商业秘

密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对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向市场监管部

门举报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予以界定。三是对权利人在举报侵权

行为时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明确。四是明确了商业秘密案件

引入鉴定或专家意见的情形。五是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双方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定和采信规则。六是对市场监管部门对

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形进行规定。七是对案件

中止、行刑衔接、行政调解等程序性内容进行规定。八是对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作出规定。

(六)法律责任。本章在保留原规定关于法律责任内容基础

上,增加了对“情节严重”认定、违法所得及造成权利人损失的

计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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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一是明确了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情形,属于国

家秘密范围,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秘密,不在本规定的保护范围。二

是明确商业秘密涉及数据处理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数据安全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侵犯

商业秘密行为作出规定。四是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施行日

期和原规定的废止问题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