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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仅是企业利益的保护,还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竞争者利益和员工利益等多方面利益的平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平衡常常面临挑战,需要仔细权衡各方利益,以促进公平竞争和社会进步。

1. 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商业秘密的立法实践中,我国强调商业秘密的合法性。法律规定商业秘密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违背公共道德。这种做法旨在确保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2. 竞争者利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构成与手段的正当性是关键。法院通常委托专家进行商业秘密的鉴定,然而,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常常受到质疑。例如,在华为案中,不同鉴定机构的结论相反,引发了争议。此外,商业秘密是否需要像专利一样进行鉴定,以及如何确保鉴定的公正性也是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同时,我国企业竞争不充分,商业道德亟待提高,如何在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平衡这些利益冲突,促进商业发展与保护商业秘密是一个难点。

3. 对员工利益的保护

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了员工的基本人权和劳动权。地方法规也对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规定。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要求职工继续保密需支付费用,同时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补偿费标准。这些规定体现了保护职工利益的努力,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员工权益提供了范本。

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竞争者利益和员工利益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保障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员工的基本人权和劳动权,以促进商业发展和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