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标准 V4.1(2026版)

前言

为有效规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行为,建立健全系统、科学的管理体系,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与持续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结合各类组织的管理实践,制定本标准。

在知识经济与全球化竞争背景下,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其保护不仅关乎技术创新与市场优势的维持,更直接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随着信息技术演进与合作模式多样化,商业秘密面临的泄露与侵权风险日益加剧,亟需构建系统、严密的管理与防护机制。

为应对上述挑战,本标准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一套全面、可操作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框架。通过明确保护范围、落实管理职责、规范流程控制、强化技术防护并完善监督应对机制,推动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融入企业文化和运营全流程,助力组织实现商业秘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本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旨在系统性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有效防控潜在风险,保障核心资产安全,为企业的稳健经营与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并确立了从商业秘密的识别与定密、分级与防护、流转控制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系统性要素,涵盖制度建设、信息系统技术防护、第三方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响应与维权、培训与意识提升、绩效改进等全过程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组织”),包括集团总部、子公司、分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并购整合单位及授权外协单位等,为其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提供规范性指导。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尤其适用于有下列需求的组织:

a) 系统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寻求科学、规范的建立与评价依据;

b) 依据本标准开展自我声明,或寻求外部对其商业秘密保护能力进行评价与认定;

c) 持续提升商业秘密管理成熟度,增强核心竞争力与风险防控能力。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通过专利、著作权等公开法律形式保护的智力成果,亦不适用于个人非职务性信息保密活动。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 GB/T 22080(ISO/IEC 27001)

• GB/T 22239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 GB/T 29490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7988

• DB34/T 4533—2023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要求

• DB3201/T 1220—2024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

• DB2101/T 0080—2023 企业商业秘密信息化安全防护规范

• DB3202/T 1058—2023 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规范

• DB65/T 4673—2023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工作规范

• SF/T 0076—2020 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

4 术语与定义

4.1 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注1: "不为公众所知悉"意指在涉嫌侵权行为发生时,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

注2: "具有商业价值"意指该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注3: "相应保密措施"意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在侵权行为发生前所采取的、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注4: 本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涵一致。

4.2 涉密人员

根据工作职责或业务交往,能够接触、知悉、使用或管理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注1: 涉密人员可根据其接触商业秘密的范围和重要程度,进一步划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注2: 其他相关人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实习生、顾问、外包人员、合作伙伴员工等。

4.3 涉密载体

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音频等方式记录、存储商业秘密信息的各类有形物质。

注1: 主要包括纸介质(如文件、图纸、档案)、磁介质(如硬盘、U盘、磁带)、光介质(如光盘)、半导体介质(如存储卡)以及其他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物品。

4.4 涉密区域

企业内集中产生、存储、处理、传输或使用商业秘密,需要采取专门保护措施进行控制的物理场所。

注1: 例如:研发实验室、保密资料室、核心生产车间、服务器机房、重要数据录入室、高层决策会议室等。

注2: 涉密区域通常通过门禁、监控、物理隔离等方式进行管理。

4.5 密级

依据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会给企业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而划分的等级。

注1: 本标准建议建立三级密级体系(绝密/机密/秘密),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选择适用或进一步细化。

注2:本标准所述密级为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密级,与国家秘密密级不同,不得据此推定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范围的,应依国家秘密定密与管理要求执行。

4.6 定密

企业依法依规对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作出确认的程序和行为。

4.7 保密措施

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防止信息泄露而采取的管理、技术和物理方面的管控手段与行为。

注1: 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实施保密检查等。

注2: 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加密、访问控制、操作审计、防泄露技术等。

注3: 物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系统、视频监控、保密柜、区域隔离等。

4.8 泄密事件

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因过失导致商业秘密被未经授权知悉的事件。

4.9 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由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方针策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手段和资源配置等要素构成的,用于建立、实施、运行、监视、评审、保持和改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机整体。

4.10 净化版资料

为满足对外交流、合作、尽职调查、投标等需要,在不影响目的达成的前提下对原始资料进行脱敏、删减、摘要化或抽象化处理后形成的对外披露版本。

注:净化版资料应与原始资料建立版本对应关系并受控管理,确保可追溯与可回收。

4.11 证据链

围绕商业秘密构成“三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形成的可审计、可复核的记录集合,用于证明商业秘密成立及组织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4.12 生成式AI

基于训练数据与模型参数,能够自动生成文本、代码、图像、音频等内容的算法与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大语言模型等。

4.13 外部在线工具

由第三方提供、运行在组织受控边界之外的在线服务或软件,可能涉及数据上传、处理、存储或共享,例如在线翻译、公共云协作、外部网盘、外部代码托管平台等。

4.14 虚拟数据室(VDR)

用于投融资、并购重组、尽职调查等场景的受控数据披露平台,通常具备分层权限控制、访问审计、动态水印、下载限制与资料回收等能力。

4.15 缩略语

DLP:Data Loss Prevention,数据防泄漏

IAM:Identity and Access Management,身份与访问管理

RBAC:Role-Based Access Control,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

UEBA:User and Entity Behavior Analytics,用户与实体行为分析

VDR:Virtual Data Room,虚拟数据室

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关键绩效指标

KRI:Key Risk Indicator,关键风险指标

RTO:Recovery Time Objective,恢复时间目标

RPO:Recovery Point Objective,恢复点目标

5 体系总则与基本原则

5.1 自主保护原则

核心要义:企业是自身商业秘密保护无可替代的第一责任主体,不能依赖外部环境或他人。

内涵与要求:

主体责任意识:企业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是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是维系核心竞争力的生命线,必须主动作为。

内生动力:保护工作应源于企业内部管理需求,而非仅仅应对外部监管或压力。企业应自觉、主动地建立、实施和维护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自我建设:企业需立足自身实际情况(行业特点、规模、业务流程、风险状况),量身定制保护策略、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能简单照搬。

资源自我投入:企业必须承诺并保障在组织、人员、经费和技术等方面的持续投入,为保护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坚实基础。

5.2 预防为主原则

核心要义:商业秘密保护的焦点在于"防患于未然",通过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将泄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内涵与要求:

前瞻性布局:在商业秘密产生、使用和流转之前,就预先设计并部署好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流程。

风险评估先行:在开展新业务、新项目或采用新技术前,应系统性地识别和评估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及其潜在风险,并据此制定保护预案。

常态化监控:通过持续的教育培训、技术监测和监督检查,提升全员保密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日常工作中的风险点和违规行为。

成本效益考量:事前预防的投入通常远低于泄密事件发生后的补救成本(如经济损失、商誉损害、法律费用)。因此,企业应乐于在预防环节进行投资。

5.3 最小授权原则

核心要义:对商业秘密的知悉和使用权限,必须严格限定在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

内涵与要求:

按需授权:员工只能接触和知悉其职责范围内必须使用的商业秘密信息,禁止超越岗位职责获取信息。

权限分离:对于重要的商业秘密,特别是核心商业秘密,其完整的知悉范围应由多人掌握,或通过技术手段将信息分割,使单一个体无法获取全部信息。

动态调整:权限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员工的岗位、职责发生变化或项目结束时,其访问权限应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严格审批:任何超越既定权限的访问需求,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并保留完整的审批记录。

5.4 全程管控原则

核心要义: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贯穿其从"产生"到"消亡"的整个生命周期,实现无死角、不间断的管理。

内涵与要求:

覆盖全生命周期:保护措施必须覆盖商业秘密的产生(或获取)、存储、使用、流转、归档和销毁每一个环节。

空间与时间无死角:无论在物理场所(办公室、车间、实验室)还是虚拟空间(内部网络、云端、移动设备),无论在日常工作时间还是业余时间,保护措施都应持续有效。

多维度管控:综合运用管理措施(制度、流程)、技术措施(加密、访问控制、审计日志)和物理措施(门禁、监控),构建立体的、深度的防护体系。

闭环管理:对商业秘密的任何操作,尤其是流转和使用,都应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

5.5 依法维权原则

核心要义:当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应果断、理性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自身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内涵与要求:

维权意识:企业应树立坚定的维权决心,不畏难、不妥协,勇于对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依法取证:在发现侵权迹象时,应通过合法手段(如公证、司法鉴定、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多元途径运用:熟知并善于利用法律提供的多种维权途径,包括:

民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行政途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刑事途径:在侵权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程序合规:自身的维权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维权过程的合法性,避免因程序瑕疵或手段不当而导致维权失败或产生新的法律风险。

5.6 分级分域原则

核心要义:根据商业秘密价值和泄露损害程度实施差异化保护。

内涵与要求:

科学分级:建立三级密级体系(绝密/机密/秘密)或根据企业实际简化为两级(核心/普通),并明确分级标准。

分区管控:涉密区域实行分级门禁管理,不同密级区域采取相应的物理隔离和访问控制措施。

差异防护:不同密级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强度的管理、技术和物理保护措施。

动态调整:定期评估商业秘密的价值和风险,并及时调整分级分域策略。

5.7 合法合规与个人权益保护原则

核心要义:商业秘密保护必须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实施,尊重员工与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措施“必要、适度、可审计”。

内涵与要求:

a) 依法合规:涉及个人信息、通讯、影像监控、网络与无线电等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合规要求,必要时履行审批、告知或备案程序。

b) 禁止越界:不得以保密名义实施违法监听、非法侵入信息系统、安装偷拍窃听装置、违规干扰公共通信等行为。

c) 最小干预:优先采用制度流程、权限控制、日志审计、屏蔽柜/屏蔽袋、净化版资料、分层披露等“可证明、可复核”的措施。

d) 透明与留痕:涉及监控、检查、取证的活动应明确责任主体、范围、权限与保存期限,确保可追溯并接受审计。


6 组织与职责

6.1 保密委员会

定位: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

组成:

• 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 委员:分管技术、经营、法务、财务、人力资源和信息安全的公司高层领导

主要职责:

1. 审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针、政策和长远规划。

2. 审批重要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3. 决策重大商业秘密事项的定密、变更和解密。

4. 协调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

5. 领导对重大泄密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6. 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6.2 保密办公室

定位: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执行中心。

组成:

• 设在行政部门或法务部门。

• 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保密办公室主任。

• 配备专职保密员。

• 成员包括来自关键部门的骨干。

主要职责:

1. 起草和修订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2. 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开展商业秘密的识别、定密、标识工作。

3. 组织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4. 组织日常和专项保密检查,并督促整改。

5. 管理商业秘密管理清单(包括商业秘密事项清单、涉密人员清单、涉密载体清单、涉密区域清单)。

6. 受理泄密事件报告,并组织初步核查。

7. 完成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3 最高管理者职责

最高管理者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重视与投入程度直接决定了保护体系的成败。

1. 制定并宣贯保密方针,提供充分资源保障:

o 制定并批准发布《商业秘密保护方针》。

o 确保为体系的建立、实施、维护和改进提供必要且充分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资源。

2. 领导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与运行:

o 展现领导力与承诺,营造保密文化氛围。

o 推动商业秘密保护要求融入各项业务流程。

o 亲自主持或授权主持年度管理评审会议。

3. 审批重大保密事项:

o 对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商业秘密的定密、变更与解密进行最终审批。

o 审批重大的保密技术项目立项和预算。

o 对重大或疑难的泄密事件的调查结论与处置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6.4 业务部门"一岗双责"

职责定位: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具体职责:

1. 落实本部门保密措施:确保公司的各项保密制度在本部门得到严格执行。

2. 人员管理: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日常保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将保密要求纳入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

3. 协同识别与提报:主动、及时地识别和提报本部门产生的商业秘密事项。

4. 支持保密活动: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类保密培训、检查和宣传活动。

5. 风险与事件报告:发现泄密风险隐患和事件立即报告。

6. 配合调查:在发生泄密事件时,积极配合保密办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6.5 协同部门职责

IT部门:

• 负责落实信息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 管理系统权限分配和撤销。

• 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 执行离职人员系统权限清零和IT审计。

人力资源部:

• 负责涉密员工背景审查。

• 组织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签署。

• 管理离职流程与竞业限制执行。

• 组织新员工保密培训与考核。

法务部:

• 负责协议审核和法律文书起草。

• 提供维权法律支持。

• 参与重大泄密事件处置。

其他部门:采购、研发、生产、销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保密要求。

20 绩效指标与持续改进

20.1 绩效度量指标体系

• 覆盖度指标:商业秘密定密覆盖率、涉密人员培训覆盖率、技术防护措施覆盖率。

• 效率指标:泄密事件发现时间、应急响应启动时间、维权案件处理周期。

• 质量指标:保密措施有效性(通过测试、演练评估)、员工保密意识满意度、外部审计/评估结果。

• 影响力指标:泄密事件数量及级别、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金额、商誉影响程度。

20.2 持续改进机制

• 问题识别:

1. 建立畅通的问题发现和报告渠道(如检查、审计、事件、员工建议)。

2.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定期收集和分析内外部反馈。

• 改进实施:

1. 对识别出的问题,进行根本原因分析。

2. 制定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时限和资源。

3. 实施改进并记录过程。

• 效果评估:

1. 对改进措施的效果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估。

2. 将成功的改进措施纳入制度或标准流程,进行固化。

3. 持续寻找和推动新的改进机会。


21 附则

21.1 解释权

• 本标准由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 具体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由保密办公室协调解决。

• 重大争议或原则性问题由保密委员会裁决。

21.2 评审与修订

• 定期评审:每年由保密办组织一次全面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修订。遇重大内外部变化时,应及时组织临时评审。

• 修订程序:修订建议需经收集与评估,由保密办组织起草修订草案并征求意见,报保密委员会批准后发布。

21.3 生效与适用

• 生效时间: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集团及各子/分公司、控参股公司、外协单位。

过渡安排:给予3个月过渡期,在此期内完成制度、流程、清单及系统的对齐与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