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既是一个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重要部门,又是一个大量产生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部门。同时,检察机关还拥有在一定时间内对外不宜公开的检察工作秘密。因此,检察机关历来高度重视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保密工作,并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保密教育机制和保密工作制度,以确保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安全,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传统的保密机制受到了猛烈冲击。这种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信息化建设对传统的保密观念产生了冲击。在传统的保密观念中,对于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要“守口如瓶”,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全体检察人员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检察机关有关保密规定,严格遵守《检察人员保密守则》十条规定。多年来,这种保密观念在检察工作中较好地保住了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安全。然而,在信息化建设中,由于不少人对电脑的认知还处于初级阶段,只重视办公自动化带来的工作上的便捷,而忽视或根本没意识到坐在办公室电脑前就可能将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泄露出去。因此,传统的保密观念已经远远不够了。

其次,信息化建设对传统的保密方式产生了冲击。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保密方式主要表现为对涉密文件加强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文件收发、按规定范围传阅、及时回收、集中分类保管、定期销毁;对涉密文件的影印件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视同原件加强管理;对检察工作中形成的国家秘密或检察工作秘密,严格按程序办理,责任到人,及时归档;对诉讼活动中形成的案卷材料,由承办人员负责保管,诉讼活动结束,及时归档;设置专门的传真机房,严格密码传真件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设置专门的档案室,加强对文书档案、诉讼档案和其它档案的集中管理和利用。然而,这种传统的、单一的保密方式在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中受到严重冲击。由于信息网络的使用,大量的信息在网上流转、共享,带有国家秘密的信息材料只要一进入计算机,就会泄露出去。另外计算机软盘和U盘的使用也很容易使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被复制而泄密。同样,内部局域网的运行没有与公众网进行物理隔离或没有采取频变保密措施,在网的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也会造成泄漏。因此,可以说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泄密的途径更为广泛,传统的保密方式已经远远跟不上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最后,信息化建设对传统的保密对象产生了冲击。检察机关传统的保密对象主要是带密级的上级下发的各种纸质文件和检察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案卷以及涉密传真件、笔记本、会议记录等。而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的发展,保密对象有着迅速的扩大。储存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计算机(包括便携式)、计算机软盘、优盘、录音(录像)带、无线电通讯设备(手机、传呼机等)都成为了保密对象。而此类保密对象的出现,给保密工作的管理上带来了更大的难度,目前尚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综上所述,信息化建设对传统保密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为了应对这种冲击,检察机关必须加强信息化建设中的保密工作,更新保密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密方式,拓宽保密对象的范围,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安全,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